1.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2年3月10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66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臺北市士林區延平北路5段285巷6弄26號、22號,同巷32弄1-1號、2號,同巷24 弄1號及同巷28號建物占用;73-1地號土地上有同巷6弄29號,及同巷32弄1-1 號建物占用等語。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且均不在拍 賣範圍內。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27,690,000元。
4.
優先承買權之行使:一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 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 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 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二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其建 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該土地共有人。三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 移轉證書。
5.
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項公告應買(自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起至113年4月15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