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陳稱,三重區忠孝段1207地號之土地係 位於建物門牌新北市三重區後竹圍街117巷3號建物所坐落之處與前方之空 地。經查前開建物之住戶鄭辭修為債務人之胞弟,稱房屋稅由他在繳納。
2.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又所拍賣者係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 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部分土地上有建物坐落占用,如有租 地建屋之情形,且符合民法與土地法相關要件時,土地承租人就土地亦有 優先承買權,且順位優先於土地共有人,請應買人注意。但該優先承買權 遭他人否認致優先承買權存否發生爭議時,須另行提起訴訟解決,本院執行處不得審認,亦請土地承租人注意。
3.
因拍定後尚須通知全部優先承買權人是否行使優先承買權,而待無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故偶有較曠日廢時之情形,請應買 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