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3年1月10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債務人父親友人在場電話聯絡,其父稱: 「房屋係伊居住使用,無出租,增建部分僅得經由內梯出入」等語。970地號使用分區為住 宅區。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 地)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
5503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此部分是否為違 建,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者,拍定人應承擔遭拆除之 風險,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3.
債權人、在場人、鑑定人、有關機關均未表示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惟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若有上述情 事,請儘速向本院陳報。
4.
本件係trial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5.
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 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