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6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4 筆地號土地有相連,大約位於新竹市富群街6巷5弄之前方不遠處,因不知道路 可進(現場觀之應無路可到),目視所及,均為雜樹林等語。以上等情,本院不 為實體認定,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投標人應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 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 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為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現 況與公告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如經測量土地上確認有公告未載 之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等座落,因其使用人及占用 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 請投標人或應買人特別注意。又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 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3.
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之共 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 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 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 拍定人或承受人均不得異議。六、本件拍賣新竹市美城段564地號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項第11款所稱 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私 法人投標時應併於投標書內提出許可應買承受耕地之相關證明文件,如未 能於當眾開始朗讀投標書前補正者,應認投標無效。又投標人於投標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