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2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鑑價人員到場執行。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略稱:「系爭140地號土地緊鄰於 門牌號碼基隆市金山街56號房屋,為山坡地雜木林且無建物坐落。」等 語。
3.
依據民國112年9月所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緊鄰於門牌號碼基 隆市金山街56號房屋,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住
5.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 交。倘非土地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 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有先 承買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 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 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人或承 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6.
依基隆市政府112年7月21日基府都計參字第1120130562號函,本件執行標 的土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