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於民國112年7月31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上有門牌號 碼高雄市前金區光復三街162號至170號房屋坐落其上;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 人應自行查明。
3.
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 權。六、本件拍賣土地上建物之所有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 2之規定,於本院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前,得提出足供本院審查之文 書,主張就本件拍賣之建物有優先承購權。
4.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5.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 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6.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 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