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土地於民國113年1月23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編號2號土地係光復一街22巷4號旁 的一小塊土地,上有鐵門、盆栽;編號3號土地位置約占光復一街4巷一半寬度,長度約到大 廈車道;編號5號土地為轉角光復一街2號騎樓之一小部分;建物部分,債務人在場稱自住, 債務人及管理員均稱無車位,未積欠管理費入內據債權人之代理人陳稱查報由債務人自住、 為空屋據債務人稱自住;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 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8.
本件債務人是否有積欠大樓管理費,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0.
本件勘估標的據債務人稱建物因餐廳及客廳因地震而受創;主臥室、客房以及客廳漏水嚴重,另無海砂屋、輻射屋、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之資訊,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 人應自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