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12年8月7日查封時, 債務人不在場,其父在場稱作為國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辦公室使 用,未訂立租賃契約,但有給付租金,每月三至五千元,經檢視為一廳三房二衛浴,現作為辦公 室使用,無海砂屋、漏水或非自然死亡情形;又本院於113年1月16日執行時,債務人不在場,其 父在場稱出租予第三人國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未訂租約,但有報稅,租金每月5,000元,三房 一廳二衛浴,其中兩房供辦公室使用,每月應繳管理費1,570元,無積欠管理費,無海砂屋、輻 射屋、漏水或非自然死亡情形;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本件標的雖有第三人國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設址使用,惟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即為債務人, 故本件仍點交。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投標人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4.
請投標人注意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 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