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民國112年9月12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在場稱編號1建物之現況與建物平面圖不同,地 下層樓梯口兩側儲藏室部分及廁所後方占用大樓公設(即同區段18715建號),惟實際占用面積 因障礙物太多無法測量等語;執行人員目視發現編號1建物1樓外觀懸掛「群禾機械工程有限公 司」、「沙鋼(遠東)貿易有限公司」、「廷仲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之名牌、地下層櫃臺處則掛 有「群禾機械工程有限公司」之名牌,至地政人員所稱占用大樓公設之儲藏室部分,其外觀與編 號1建物之地下層使用上未分離,無獨立之出入口,僅能自編號1建物樓梯通往1樓出入,另建物 地下層有擺放辦公桌椅、電腦等物,惟未見公司之員工;債務人代理人在場則稱編號1建物已出 租予第三人廷仲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使用中(出租人為群禾機械工程有限公司),建物地下層有多 處漏水(嚴重漏水)、建物樓梯間有漏水及壁癌、櫃臺處前天花板鋼筋外露、有漏水,建物占用 公設部分,目前與管委會尚待釐清,儲藏室內置放供本建物使用之大型發電機及高壓電,右端有 設置台電之配電裝置,目前有積欠管理費等語;債權人代理人在場稱編號1建物占用大樓公設之 儲藏室、廁所,係無權占用。又依鑑價報告記載,本件標的所在區域公共設施接近性佳、日常生 活及交通便利。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就本院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表示編號1建物之地下層使用現況占用同區段18715建號部分 (實際占用該18715建號之使用面積不明),該占用部分不在拍賣範圍,不能依權利移轉證 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占用部分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請投標人特別注意。六、本件編號1建物因查封前已出租予他人使用,故拍定後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
4.
據債務人具狀表示:編號1建物已出租予第三人廷仲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作辦公室使用,租期為自民國110年1月1日起至116年12月31日止,每月租金新台幣1萬元;編號1建物之儲藏室內 後端有大型發電機供冷氣及高壓電使用,該部分占用大樓之公共設施,因前任屋主自行打通 出入口,無法回復原狀,另儲藏室右端另一出入口置有台灣電力公司之配電裝置,該部分係 占用大樓之公共巷道,目前無法移置他地,有高電磁波之風險,上開占用部分現均與大樓管 委會有糾紛協調處理中;且編號1建物因前手大量改建,且屋齡已久,有多處嚴重漏水崩脫 現象及明顯壁癌和鋼筋裸露處;編號1建物自112年5月31日止積欠管理費,每期管理費新臺 幣4,506元等語,請投標人注意。
5.
依鑑價報告記載,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及編定為第三種住宅區,請投標人注意。
6.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7.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及積欠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