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現況調查時,據地政人員稱安樂路56巷道路, 供公眾通行;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4.
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 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5.
請應買人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並自行查明是否有積欠公共 基金、管理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 得標後應自行處理上開事宜。
6.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