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2年11月22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第三人何OO在場稱由其向債務人承租編號1建物,編號1建物一至二樓轉角處、主臥及窗戶均有漏水情形。另編號3建物為家和萬世大樓管理室,管理員稱拍賣標的未配汽機車停車位,每月管理費新臺幣1244元,自112年4月起至今未繳納。本件拍賣標的第三人於查封前已占有,拍定後不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利用限制及其他規範、如有非拍賣之建物其坐落基地權源,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停車位使用權、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六、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4.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