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2年10月16日查封時,地政人員指821地號土地為正忠市場座落基地,821-1地號土地為正忠路1 46巷部分巷道,A20肉攤位由第三人王OO向攤位共有人陳OO承租。本件拍賣標的於查封前由第三 人占有,拍定後不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優先承買:本件建物係拍賣應有部分,建物共有人對其共有物有優先承購權。如優先承買權 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對本件全部標的應合併承買。六、編號1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買受人注 意。
4.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 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5.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利用限制及其他規範、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 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該費用及地價繳清事宜。
6.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投標人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7.
如有多數人表示願買受者,以最先向本院表示者為優先,如不能分別先後者,以抽籤定其 得買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