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建物於民國112年6月12日查封時,據債務人妹妹在場稱現由債務人姪子、父親居住使 用;嗣於民國112年9月20日履勘時,另位債務人陳O源在場稱建物現由其與妹妹陳O雲居住使 用,地下室與隔壁門牌為34號的建物有打通;另債權人於民國112年9月23日具狀陳報稱建物 目前為債務人自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 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4.
本件勘估標的據另位債務人陳O源稱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 亡等特殊情事之資訊,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5.
編號2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 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