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2土地相連均為私設道路使用,編號2土地上 有鐵皮雨遮,另該建物現由債務人葉崑財居住使用中,該建物內部有多處壁癌,1樓後方有鐵皮 增建,
3.
4樓雨天會漏水。又據債權人代理人陳報稱,編號
4.
2土地為該建物主要出入道路。應 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建物部分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 ,其餘不點交。
6.
2土地為拍賣建物通行出入所必需之道路用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7.
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含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且增建部分若經建築主管 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8.
本件分2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依各標順序依次開 標。
9.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 賣。
10.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 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