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1108-3地號 土地相連,均為雜草空地,另有未掛門牌房屋坐落。
7.
1108-2地號土地現況為雜草地、1107-1及 1108-3地號土地為部分未登記建物、雜草地。
11.
1108-3地號土地現為空地,1107-1及 1108-3地號土地未登記鐵皮屋,係第三人正大冷氣工程行堆放二手冰箱等 物品,為借用。
12.
惟就本標拍賣土地之實際使用現況為何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仍請投 標人或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之。
13.
本件甲標拍賣範圍僅只有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部分,其上若有建物、地 上物、工作物、農作物或定著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土地共有 人間有無訂立分管協議不明,倘拍定後,土地與建物、地上物、工作物、 農作物或定著物等間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關係(含占用權源)等,均由拍 定人自行處理,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注意。
14.
本件甲標係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
16.
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土地法第34條之1之優先承買權,但是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 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
17.
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 定者,亦有優先承買權,惟建物所有權人需提出相關資料到證明其符合該 優購之資格。惟上開優先承買權人是否有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 2第1項規定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 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18.
又倘公同共有人欲主張優先承買權者,需以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名義為之, 或提出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之證明資料。
19.
若其中一筆或數筆土地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後,拍定人或承受 人就剩餘之未行使優先承買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20.
本件不動產共分甲、乙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 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21.
本件土地依臺南市白河區公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 證明書所載,使用分區分別為「道路用地」(1097-
29.
,該11 筆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之相關法令、法規 之限制,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又該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是否 於本院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等,為主管機關之權責,亦請應買人或投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