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2年7月12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債權人請求會同管區警員及鎖匠開鎖入內,房屋已久無人 居住,經詢鄰人稱已逾10年無人居住,已斷水尚有電。鄰人稱頂樓漏水嚴重。本件僅拍賣建物, 坐落基地非債務人所有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4.
優先承買:本件建物坐落土地之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 規定者,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並請於拍賣期日前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即建物占有使用 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向法院陳報)。六、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利用限制及其他規範、如有非拍賣之建物其坐落基地權源,不 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停車位使用權、管理費、水費、電費、瓦 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 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5.
暫編314建號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該建物 坐落土地非債務人所有土地不在拍賣範圍,請買受人注意。
6.
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 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