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2年6月5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378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新北市汐止區伯爵街35巷1號建物部分坐落,及35巷巷口伯爵山莊管委會,為未登記建物,無門牌等語。上開建 物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 自行查明注意。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於112年6月16日函復稱1896建號建物現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 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
1896建號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全部標的一併買受;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 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3.
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六、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