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112年4月6日現場指界時,4─1地號土地位於臺北市北投區復興三路63號旁之水溝蓋、電線桿占用;5─1地號土地位於臺北市北投區復興三路67號前方之道路用地;20地號土地位於臺北市北投區復興三路63號前方之道路用地;22地號土地位於臺北市北投區復興三路61巷2號之道路用地;36地號土地位於臺北市北投區復興三路61巷6號前之道路用地;
3.
39地號土地位於臺北市北投區復興三路62巷2號建物南方8公尺處;42地號土地位於臺北市北投區復興三路3號建物部分占用。
4.
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5.
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應買,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辨別先後時,以抽籤決定之。
8.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全部標的一併買受。如有租地建物關係之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購權,行使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就剩餘標的仍應一併買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9.
42地號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104條、民法426─2規定有優先承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