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建物於民國112年8月11日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測量有增建(即編號2建物),現場管理員及 鄰居稱建物為地下室,目前堆置金紙、香爐、水塔及些許雜物,以前為商場,目前呈現廢棄狀 態,管理員稱建物有漏水情形,但有整修過;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本件建物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 六、編號2建物其中58.57平方公尺占用鄰地瑞隆段三小段
4.
1491-1地號土地,將來有遭訴請拆屋還地之虞,請投標人注意。
5.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6.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7.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