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2年4月18日查封時,債務人之姊在場稱由其居住使用;另第三人詹OO陳報由其向債務人承租拍賣標的2樓。112年11月21日勘測時,債務人在場稱2樓出租予第三人詹OO,其餘均由債務人自行使用。拍賣標的1樓設有神明廳,有漏水現象。本件拍賣標的2樓第三人詹OO於查封前已占有,拍定後不點交,其餘部分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編號2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該建物將來有被拆除之虞),請買受人注意。六、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利用限制及其他規範、如有非拍賣之建物其坐落基地權源,及是否有積欠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8.
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0.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