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2年8月28查封時大門外未懸掛門牌,債權人代理人稱房屋為債務人大哥居住使用,債務人未居 住該址。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提債務人分管約定,拍定後不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優先承買:拍賣應有部分,1754建號共有人對其共有物有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 買權應就本件標的合併買受。六、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 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4.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利用限制及其他規範、如有非拍賣之建物其坐落基地權源、拍 賣土地與地上物法律關係、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 轉時,應自行處理該費用及地價繳清事宜。
5.
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 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