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294地號土地位於臥龍街188巷52號及多棟磚造建物坐落其上之長方形範圍;297地號土地位於臥龍街188巷臨62之2號建物前方之空地;297─2地號土地位於臥龍街188巷54號鐵棚前方至電線桿之空地;297─3地號土地臥龍街188巷54號前方三角形土地,部分鐵棚坐落。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上開建物占用之法律權源由拍定人自行解決。
2.
294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297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公園用地(公共設施用地),297─2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惟最新使用分區情形、開發及相關之限制,應由應買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請應買人注意。
3.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4.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法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1點第6款規定,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建物所有權人就其餘部分標的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6.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肆佰陸拾貳萬玖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