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標的154地號土地位於臺北市信義區信安街103巷13號建物前之轉角處,其上坐落有無門牌號碼之搭建鐵皮屋;標的187─1地號土地上坐落有門牌號碼信義區信安街103巷臨6之3號建物及部分雜木林地;標的193地號土地上坐落有門牌號碼信義區信安街103巷臨4之6號建物。上開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應買人須自行解決土地及其上建物之法律關係;其中標的154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標的187─1及193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第二種住宅區。
2.
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其上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3.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法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之1條執行要點第13點第6款規定,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建物所有權人就其餘標的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