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160-28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 不點交。民國112年9月11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土地上有第三人龍 巖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使用之建物(門牌號碼為新北市三芝區木屐寮38-2 唬)。建物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惟現在實際情形如 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二塔位使用權係拍賣使用納骨塔位之權利,並非拍賣建物所有權,拍定後不點 交。第三人龍巖股份有限公司於112年8月22日函稱債務人所持有塔位商品已 完款、未選位、未繳管理費、未使用,拍定後辦理移轉塔位使用權事宜,買 受人需向本公司申辦塔位使用權過戶手續,若塔位尚未繳納永久管理費,需 選位時一併繳交,過戶費及管理費需依本公司公告之當時收費標準繳交;土 地持分過戶手續由買受人逕向地政機關辦理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請 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
上開不動產及塔位使用權分別標價,合併公告應買。
5.
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項公告應買(民國113年4月12日起至113年7月1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