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97年2月14日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地上有建物,門牌高市楠梓舊街15之1號,建物屬高雄市所有;土地為債務人與他人共有。嗣於民國112年8月14日履勘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土地上有一間二層樓建物,1樓為楠梓老人活動中心,2樓為聖德宮,地下室為長青會,沒有門牌,但有一個信箱上面寫長青會舊街15之1(旁邊的地址為楠梓舊街)。又據前案鑑價報告所載,土地位於楠梓區楠梓路與興楠路口東側,近鄰楠仔坑天后宮,地上建物1樓為活動中心,2樓為聖德宮,地上建物未見門牌,鄰地建物門牌為興楠橫巷30號;土地現況為活動中心及聖德宮,部分空地;地籍不臨路,現況以既成巷道出入通行。惟實際使用情形及建物坐落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六、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執行法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5.
據高雄市楠梓區公所112年7月26日高市楠區民字第11231234300號函覆,有關本所接管坐落高雄市楠梓區楠都段二小段1812建號與債務人連同成所有坐落高雄市楠梓區楠都段二小段1053地號間查無租賃關係。
6.
據高雄市政府工務局112年8月3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1237248100號函覆,標的土地(重測前:楠梓段139地號),領有
7.
高市工建築使字第00208號使用執照(74高市工建築字第L01034號建造執照),為建築基地內含法定空地。
8.
本件拍賣之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
10.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1.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2.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