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丁標分別拍賣,惟丙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 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3.
本件丙標標的於民國112年8月31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羅東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兩筆土地間有水溝相連,位於雙賢村301號路燈旁,無地上作物, 有雜草,為水稻田休耕中。本件丙標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 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開標 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5.
丙標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trial人不得承受,但符合農業發展條 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 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六、丙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就 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 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6.
丙標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其A.出租耕地之承租人。B.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 有人。C.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
7.
丙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編定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