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丁標分別拍賣,惟乙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 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2.
本件乙標標的於民國112年8月31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羅東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兩筆土地前後相連,位於三星路六段雙賢村051號路燈旁,無地上 作物,有雜草,為水稻田休耕中。本件乙標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拍定後不點交。
3.
乙標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合農業發展條 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 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六、乙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就 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4.
乙標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其A.出租耕地之承租人。B.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C.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
5.
乙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編定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