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標的10地號土地位於149地號土地東北方約105公尺處,即和興炭坑步道上方指示牌旁之雜木林地及竹林,其上有2座墳墓;149地號土地位於北臺慈惠堂正殿左邊一小部分;378地號土地位部分為車輛通道空地,部分由門牌號碼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6段76巷2弄27號之1旁之一層樓建築物占用三角形一小塊土地;429─3地號土地為松友公園部分用地,其上為公園植栽花草及公園牌示;149地號土地位於北臺慈惠堂正殿左邊一小部分,其餘為步道及山坡地。上開建物及地上物占有使用權源均不明,須拍定人自行釐清,請應買人注意。10地號及149地號土地使用分區均為保護區,378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429─3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公園用地(公共設施用地)。
2.
依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覆,378地號土地均係67使字第1144號使用執照(66建(松山)
3.
字第0016號建造執照標示為保留地,非屬建築基地範圍。
4.
10地號、149地號據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稱係為臺北市認定之林地,按土地法第17條規定不得移轉於外國人,請應買人注意。
5.
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不及於其上建物及地上物,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6.
分別標價,分標別甲、乙依序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7.
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