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法院 112慎24531

新北市貢寮區龍崗段701地號

應買 不點交 待拍
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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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3/21 更新
拍賣日期:
2024/3/28 ~ 2024/06/27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159
保證金:
31.8
總坪數:
632.3
坪單價:
0.3萬/坪
持分地坪:
632.3 坪
總現值:
94.9 萬
拍後增值:
-64.1 萬
使用分區/類別:
陳先生
陳先生
法拍專員
經紀業:104法拍網/透明房訊
地 址:桃園市桃園區莊敬路一段346號4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2)
1.
新北市 貢寮區 龍崗段 701地號,面積 19,863.3 m2,持分 1/16,115.6 萬
2.
新北市 貢寮區 龍崗段 839地號,面積 13,580 m2,持分 1/16,43.4 萬
拍賣紀錄 (3)
1拍,2024/1/17,總底價 220萬,保證金 44萬,坪單價 0.3萬/坪,流標
2拍,2024/2/21,總底價 187萬,保證金 37.4萬,坪單價 0.3萬/坪,流標
3拍,2024/3/20,總底價 159萬,保證金 31.8萬,坪單價 0.3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15)
1.
據112年10月19日執行筆錄之地政人員指界稱:如以新北市貢寮區嵩陽街15 號房屋為基準,701地號土地位於東北方約150米,部分為產業道路其餘為 雜樹林。839地號土地位於西南方約395米,為無路可達之雜樹林。又地政 機關指界位置僅供參考,實際情形應以地政機關實地鑑界之位置為準。又 本標別土地因多為雜樹林,且無路可達,致地政及本院人員無從實際進入 標的土地全部查看,故本件各標的上之實際佔有使用狀況,投標人仍應自 行前往查明釐清處理(查明有無如墳墓、倒塌建物、嫌惡設施等),如有 則拍定後應自行處理移除事宜,請投標人注意。
2.
本件係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應有部分,另查無債務人佔有部分,故拍定後 不點交。另共有人間是否確有分管約定及分管情形不明,投標人應於投標 前自行查明處理,且得標後應自行處理分管相關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要 求法院處理,請投標人注意。又如非共有人拍定(應買、承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僅得就其共有之標的主張優先承買,且主張有優 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又共有人之優先承買主張 不得對抗其他具物權性質之優先承買權。另拍定(應買、承受)人須待全 體共有人經通知而不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方得確定拍定,期間可能耗時尚 久,請投標人注意。
3.
又共有人雖有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 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又主張優先購買之 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 (應買、承受)人就該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4.
本件土地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
5.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第15條等規定,則耕地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優先承買權人僅得就其具 備優先承買條件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並應提出其確有優先承買權之證明 文件。拍定(應買、承受)人須待耕地承租人經通知而不行使優先承買權 後,方得確定拍定,期間可能耗時尚久,請投標人注意。又耕地承租人若 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
6.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規定 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購買之耕地承租人就其 餘部分標的因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應買、承受)人或共有人就 該剩餘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7.
本標的現況部分為道路用地,惟實際使用現況如何,是否為供公眾通行之 既成道路,或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或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以上均有 不明,投標人應自行查明處理,審慎評估是否投標,本件拍定(應買、承 受)後,倘有公用地役權(通行權)之相關爭議,均應由拍定(應買、承 受)人自理,請投標人注意。六、拍定(應買、承受)人就拍賣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無物之瑕疵擔保 請求權,故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前應務必親自再行前往查明釐 清,投標(應買、承受)人嗣後不得再以標的物有此等瑕疵或其他相關問 題,要求撤銷拍定(應買、承受),請投標(應買、承受)人注意。
8.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依據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設定有紅牌國際股份有 限公司之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新台幣100萬元,拍定後塗銷。
9.
本件839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 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得承受耕地之私法人應買 時應提出許可之證明文件。請投標人注意。
10.
本件839地號土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每宗耕地分割後每 人所有面積未達○點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 此限:
11.
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為 單獨所有。
12.
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 割為單獨所有。
13.
共有耕地辦理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 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之宗數不可超過共有人之人數。請投標人注意!
14.
另據謄本及鑑價報告記載,本件701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一般保護區, 839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及類別註記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惟實際使 用分區及目前使用之現況如何,及其使用開發上是否受到相關土地法、都 市計劃法、區域計畫法、民法、山坡地保育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山坡地建 築管理辦法、農業發展條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都市及非都市土地 使用管制規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 或其他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相關法令規範之限制,投標人應自行查明釐 清,請投標人注意。
15.
應買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590,000元。
土地增值 (2)
1.
新北市 貢寮區 龍崗段 701地號
19,863.3 m2 × (1/16) × 580 元 - 115.6 萬元
= -43.6萬元
2.
新北市 貢寮區 龍崗段 839地號
13,580 m2 × (1/16) × 270 元 - 43.4 萬元
= -20.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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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坪 / 81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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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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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 坪 / 40 萬
2024/5/7
2拍 不點交
218.5 坪 / 76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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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拍 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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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5/21
3拍 點交
106.6 坪 / 52.7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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