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2年6月14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事務所人員稱:1‧新北市蘆洲區(下同)民生段
2.
586地號土地相連,部分為民義街102之1號房屋占用,部分為民義街86巷13號房屋左側空地種植花圃,掛有「蘆洲區忠孝里開心農場」花牌。2‧民生段
3.
587地號土地則位於民義街68巷35號房屋左側之忠孝里資源回收站據點,有一鐵皮建物占用(黃金資收站14─3號)無門牌。3‧民生段632地號土地為民族路327巷
4.
52號建物占用。4‧民生段633地號土地為民義街
7.
34─2號建物占用,部分為民族路327巷34號建物門前空地,其上建有圍牆,牆內有2棟無門牌之鐵皮建物部分占用等情。惟其等占有使用權源均不明,就此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關於土地相關形狀、坡度、臨路情形等,尚難以文字予完整描繪,請投標人自行持地籍圖至現場確認。
8.
本件拍賣標的均係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10.
585地號土地,依變更大漢溪北都市計畫(第一階段)(蘆洲地區通盤檢討)案(111年5月4日)為「道路用地」;民生段
11.
633地號土地,依蘆洲都市計畫案(60年10月5日)為「住宅區」。另據新北市政府地政局函稱,本件拍賣標的非屬公共設施用地。又本件拍賣標的是否業經徵收、協議價購,或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行政管制不明,請投標人先行向主管機關查明以行投標決策,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12.
本件拍賣標的之抵押權登記,於拍定後均塗銷。
13.
本件因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得標,則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者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本件拍賣標的上之建物所有人,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等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倘主張優先承買者因故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均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六、本件拍賣標的倘非共有人或優先承買權人拍定,需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俟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14.
本拍賣公告所載不動產面積,係以查封時之謄本為依據,如地政機關於查封後實施重測,則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經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重測後面積與公告不符,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15.
若於本件標的拍定日(含)以前,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等情形者,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並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拍定人不得異議。
16.
刊登於網站或其他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