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2年9月13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稱:1.新北市樹林區(下同)水源段43地號土地,位於忠孝街67巷20號至30號前方 之巷道;2.水源段58地號土地,位於水源街32巷10號至28號前方之T字型巷道; 3.水源段59地號土地,位於水源街32巷7號至11號前方之不規則巷道; 4.水源段60地號土地,位於忠孝街101巷27號至水源街32巷15號前方之不規則巷道; 5.水源段697地號土地,位於水源街32巷15號至27號前方之巷道; 6.水源段755地號土地,位於水源街84號前方之巷道 7.水源段756地號土地,位於水源街36號至82號前方之巷道8.水源段783地號土地,位於水源街底端之鐵皮建物(無門牌,鐵門上有車庫字 樣,有部分占用其上)前方之巷道等語。惟其等占有使用權源不明,就此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關於土地相關 形狀、坡度、臨路情形等,尚難以文字予完整描繪,請投標人自行持地籍圖至 現場確認。
2.
本件拍賣標的均係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故拍定後均不點交。
3.
關於本件拍賣標的之使用分區,依新北市樹林區公所函: 1.水源段
7.
697地號土地,依68樹使字第3763號使用執照(66樹建字第636號建造執照)、68樹使字第2629號使用執照(67樹建字第375號建造執 照)、67樹使字第364號使用執照、67樹使字第1834號使用執照(66樹建字第 461號建造執照)卷內建築線指示圖載明為計畫道路。2.水源段
8.
756地號土地,查67樹使字第364號部分使用執照、67樹使字 第1834號使用執照(66樹建字第461號建造執照)卷內圖書所載為類似道路, 本案類似道路(私設通路)依申請建照時之法令其計算建蔽率時未計入空地 比,但仍為建築執照核准要件之一,是為已建築使用之土地,仍屬法定空 地。3.水源段755地號土地,係67樹使字第364號部分使用執照、67樹使字第1834號 使用執照(66樹建字第461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4.水源段783地號土地,依67樹使字第364號部分使用執照、67樹使字第1834號 使用執照(66樹建字第461號建造執照)卷內圖說所載為保留地,非屬建築基 地範圍。等語。其相關使用限制請投標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
9.
又本件拍賣標的是否業經徵收、協議價購,或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行政管制不明,請投標人先行向主管機關查明以行投標決策,拍定後均不得以 此為由,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11.
本件因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得標,則共有人有優先承買 權,惟主張者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