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本件19-12地號土地部分道路(南 郭路一段145巷口)、部分有建物占用。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地號現況為 巷道使用。
2.
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土地範圍及使 用現況,上開建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本件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 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 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4.
優先承買權:1.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2.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 條之2 之規 定者,並提出相關足資證明租賃關係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 權(僅單純建物或基地所有權人則無優先承買權)。六、據鑑價報告所附彰化縣彰化市公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本 件地號屬彰化市都市計劃案,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有關土地位置、地號 或都市計劃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請投標人注 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