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民國112年8月3日現場執行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土地上有雜樹、鐵皮 屋坐落等語。又依鑑價報告記載,本件標的未臨路,位於大寮區永芳里,屬鄉 村聚落生活地區,現況為雜草雜樹、種植作物、建築房屋等語。惟實際占有使 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標2順序依序開標,如有一宗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權額、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後順序之標別縱有投標, 亦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但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 於開標前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六、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 權。
4.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土地上有建物坐落,該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 後不點交。
5.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土地上有建物坐落,若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 項、民法第426之2條第1項規定者,則建物所有權人對土地有優先承購權。 惟主張優先承購權者需提出為建物所有權人、建物坐落土地之地號及建物 就坐落土地之使用權源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如有爭議,仍以實體判決為 準。
6.
依鑑價報告記載,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為兒童遊戲場用地,請投標人注 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