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之2筆土地相連,其中1231地號土地上有一棟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之三 合院坐落,1231-1地號土地則作為道路使用。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共有人 間無分管約定。前開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復未據債權人及債務 人陳報,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且本次拍賣標的僅為土地之應有部分,故 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2.
1231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口湖都市計畫之住宅區;1231-1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口湖都市計畫之道路用地(其使用應受土地法第93條規定之限 制)。
3.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 買權。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同標其他標的一併承買。如有多數 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由各 共有人就其共有土地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六、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規定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 人(限租地建屋者)就基地有依同一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得檢附相關證明 文件,向本院主張優先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