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查封之編號1土地為空地;編號2土地上有建物。 另依鑑價報告記載:查封之編號1土地上有棚架;編號2土地上有平房一棟。應 買人請自行查證,上開地上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 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不動產4宗分2標拍賣,請分別出價,並寫總價,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 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扣除優先 受償之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執行費用後,連同其他標的物已拍 定部份,若足以清償債權總額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 撤銷其拍定。
3.
均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均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 標的均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4.
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對坐落之基地有優先承買 權。
5.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如: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 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土地掩埋廢棄物、受污染等)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