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 111年8月16日、112年3月24日履勘、測量時,本件執行標的鐵門深鎖,會同警員協助入 內,屋內有簡單陳設,曾作為理髮店使用,現無人經營,廚房天花板有些許龜裂現象,客廳 天花板則有些許剝落情形,有增建。據債務人稱本件執行標的非其居住使用,屋內狀況完全 不知,另據警員查報,鄰居表示有人居住但不知為何人。拍定後之法律關係須由拍定人自 理,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2.
建號1772建物為增建,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 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增建部分是否為違建,拍定人應自行查明,並承擔拆除之風險, 請應買人注意。
3.
本件建號6建物部分係拍賣「應有部分」(非全部),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5.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