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之509地號土地上有屋頂破損之鐵皮建物坐落,部分為雜草、雜木,508地號土地上有水塔,部分為雜草、雜木。債權人代理人稱:標的由債務人占用中。債權人嗣具狀陳報稱:509地號地上有債務人所有鐵皮鐵架建物占用,但該建物年久失修,部分屋頂無遮蔽,殘破不堪使用,508號地上有債務人所有簡易蓄水池1座,已閒置多年無人使用,拍賣無實益,故僅就土地查封拍賣等語。本件拍定後除地上物占用部分不點交外,其餘部分按現況點交。
3.
508地號土地兩筆相連,標的整體略為方整,地勢平坦但稍低於路面。
4.
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並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6.
抵押權拍定後塗銷。六、本件拍賣之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7.
拍賣不動產之點交須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規定始得點交,不符合規定者,縱拍賣公告記載「拍定後點交」,亦不得點交,請買受人注意。
8.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