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警員到場執行。現 場由債務人等及共有人在場開門入內。屋內有水有電,共有人在場略稱,該建物幾年前曾重 新拉皮整修,屋內隔間裝潢均是其出資整修。
2.
據民國112年12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建物屬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二層樓透天 住宅。」等語。
3.
關於系爭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 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一節,經本件估價報告所載及本院 現場履勘記實上尚未知悉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系封建物是否有足以影響交易之 特殊情事,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自行 向債權人、債務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進一步探詢)。又倘查得系封建物有足以影 響交易之情事,應於拍賣前儘速陳報本院。
4.
本件係拍賣建物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特定占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建物共有人拍 定(應買、承受),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系爭建物所占用之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 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於建物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惟優先承買權 人僅得就其具備優先承買條件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本件拍定(應買、承受)後,依法始得 通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以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倘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且原拍定 (應買、承受)人表示同意(視為不爭執)、或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已另循確認優先承買權存 在之訴獲有勝訴判決確定時,原拍定(應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 買權人繳足全部價金時失其效力,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受) 人,惟原拍定(應買、承受)人仍應就本件其餘(未經優先承買)部分拍定(應買、承 受),不得異議。
5.
本件拍賣標的39臨建號建物(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不動產權 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又系爭39臨建號建物與所占用之土地法律占用權源不明。 倘若拍定,第39號臨建號建物與座落土地間之占有使用收益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 買人詳加注意。(六)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