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4建物為溫室,編號2建物目前堆放雜物用,編號5 建物為涼棚,編號
3.
11建物為倉庫堆放雜物用,編號9建物為辦公室,內有供奉神明,編號10建 物為雨遮,編號12建物為廁所。據債務人表示,上開建物均為債務人兒子基於親屬情誼無償使 用,現場掛有尖山碑農場招牌,由債務人兒子經營使用,出入口有二處,在台南市柳營區山子腳 21之26號前方左右兩邊。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本件僅拍賣建物部分,上開地上作物、植物、動產 及經營權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
5.
351地號)係第三人所有,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有優先購買權。惟優購權身分之有無以拍定時為準,且主張優購權人須於優購 期間內提出有優購權之證明文件(如租賃契約等)以供審查後,始得優先承買。又因建物占用 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如係無權占有,日後遭拆屋還地,與本院無涉,應買人投標前請審慎 評估。
6.
拍賣之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 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六、本件第一拍價格引用前案(109年度司執字第31321號)鑑價報告書。
7.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