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於民國89年9月15日假扣押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界稱七筆土地均為道 路用地之既成道路;另於112年12月10日履勘時,經地政人員指界稱321地號土 地為進學路116號側方既成巷道,325地號土地為進學路118巷12號、14號前方既 成巷道,326地號土地為進學路118巷9號至13號前方既成巷道,356地號土地為 進學路166巷37號側邊既成巷道,436地號土地為進學路118巷56號至70之4號前 方既成巷道,438地號土地為進學路167巷26號至40號前方既成巷道,464地號土 地為進學路118巷24號至30號前方既成巷道;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 明。
3.
本件七筆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 先承購權。又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承購權,拍定人或 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六、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編號順序依序開標,如有 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權額、土地增值稅及債務人應 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 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順序。
4.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5.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 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6.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 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