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779之2地號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 交。
2.
112年6月29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779之2地號土地位於新明路246 巷3弄1至13號前巷道。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依臺北市都市發展局112年7月21日函稱779之2地號土地係70使字第1776號 使用執照(69建(內)字第0095號建造執照)及70使字第1777號使用執照 (69建(內)字第0032號建造執照)及建築基地之類似通路,查本案之類似 通路依申請建照時之法令其計算建蔽率時未計入空地比計算,非屬法定空 地,但仍為建築執照核准要件之一,是為已建築使用之土地等語。請應買 人特別留意。
6.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 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 開標之順序。
8.
779之2地號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9.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無抵押權登記。
10.
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 標。
11.
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項公告應買。(113.04.23-11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