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52地號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 拍定後不點 交。
2.
112年8月4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52地號土地上座落門牌號 碼新北市三芝區木屐寮40之1號建物及40號石頭厝部分建物。依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淡水分局112年10月26日函,在場人鄭○遠稱40號建物為鄭氏家族所 有,房屋已不堪使用現無人居住,40之1號建物為鄭○遠等兄弟三人所有, 自房屋建造起即占用該建物等語。土地上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其所有 權及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 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2年9月13日函,52地號領有75芝鄉使字第005號使用 執照(75芝農建字第011號建築執照),建築用途為農舍,屬已申請興建農 舍之農業用地(含配合耕地)。
6.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 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 開標之順序。
7.
52地號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8.
52地號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 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
9.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無抵押權登記。
10.
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 標。
11.
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項公告應買(自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起至113年6 月24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