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417地號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 交。
3.
112年8月4日現場查封時,據鄰居在場表示新北市三芝區長勤街37巷14號3樓已許久無人居 住,執行人員檢視14號3樓之信箱,有非常多信件,部分信件收件人為債務人。惟現在實際 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6.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 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 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8.
328建號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 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 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9.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無抵押權登記。
10.
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項公告應買(自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起至113年6月24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