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債權人之代理人陳稱係債務人自行使用,拍定後點交;惟拍定後若有權利人依法主張權利, 並經調查確認係權利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仍不點交(司法院94年第4期民事業務研究會-強制 執行專題第19則、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執行類提案第4號結論意旨參 照),請應買人注意。
3.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均係變更屏東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107.07.
4.
「住一」第一種住宅區。 六、本件拍賣標的暫2471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 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且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 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亦有被拆除之危險,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
5.
限制登記事項記載:「110年12月23日潮屏跨字第6220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尹國正, 內容:本人曾英偉所有不動產,同意請求權人尹國正依土地法第79條之1規定所訂保全所有權移 轉之請求權向地政機關申請預告登記,義務人:曾英偉,限制範圍:全部,110年12月28日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