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2年11月23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407地號土地為部分鐵 皮車庫、雜樹、空地、雜草、房子(大湖鄉大寮村竹高屋66號),408地號土 地為雜草、樹、季節蔬菜。
2.
上開土地上之車庫、建物、農作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 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3.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如就其餘 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 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4.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優先承買 權之規定時,有優先承買之權。六、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 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5.
本件因共有人眾多,如拍定,需耗費時日通知共有人優先承買且無人應買 後,本院始通知應買人繳納尾款,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 意。
6.
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本件407地號土地為住宅區、408地 號土地為保護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