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查封時,經債權人會同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指界陳稱土城區學林 段59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土城區裕民路214巷18弄10號建物、電線 桿(學府一幹189支6二分1B5628AC
2.
前方圍籬內,上方無建物,目前作為 停車場使用,該筆土地僅為部分停車場用地,其餘停車場用地非本件拍賣 標的。
3.
本件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二種住宅區。經函詢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查詢 結果,依84使字第806號使用執照卷內圖說所載為保留地,非屬建築基地範 圍。
4.
上開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經函詢新北市政府 及土城區公所,現尚未能查得經徵收或協議價購之情事,是否仍有其他需 地機關有上開情事不明。本件標的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致面 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 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 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5.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 交。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 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於拍定時為共有人之證明。
6.
刊登於新聞紙或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7.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 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 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 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