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於查封時經地政人員到場指界並稱,該土地上有一門牌號碼為臺南市歸仁區南丁路468巷15號之房屋坐落房,其餘為空地。
3.
又據鑑價報告所載,土地上現況有建物坐落,雜草地。
4.
惟就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使用現況為何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仍請投標人或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之。
5.
本件拍賣範圍僅只有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若有建物、地上物、工作物、農作物或定著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土地共有人間有無 訂立分管協議不明,倘拍定後,土地與建物、地上物、工作物、農作物或 定著物等間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關係(含占用權源)等,均由拍定人自行 處理,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注意。
6.
本件係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9.
本件土地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 之規定者,亦有優先承買權,惟建物所有權人需提出相關資料到證明其符 合該優購之資格。
10.
依地政機關相關函文,該土地係經重劃之耕地(53年八甲農地重劃區土 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 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 有權人。次序在後之優先權人,縱前來本院應買,本院亦依前開次序通 知。
11.
土地租用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 條之1第1項規定, 亦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惟承租人需提出相關資料到證明其符合該優購 之資格。
12.
又倘公同共有人欲主張優先承買權者,需以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名義為之, 或提出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之證明資料。
13.
上開各優先承買權人是否有確實之優先承買權資格,請投標人自行注意、 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14.
本件拍賣之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指依區域 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 地),應受同條例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農業 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 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 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 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六、本件投標人或承受人是否符合農業發展條例之相關規定,請自行注意,如 因資格不符或法令規定等相關情事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由拍定人 或承受人自行負責,與法院權責無涉。
15.
本件土地之依照土地謄本所載,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該筆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之相關 法令、法規之限制,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又該使用分區、使用地 類別等是否於本院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等,為主管機關之權責,亦請應買 人或投標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另土地相關形狀、臨路情形、坡度等情 亦請投標人自行持地籍圖至現場確認。均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注意之。
16.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 (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六、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或應買 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7.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18.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 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