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2年11月27日查封測量時債務人在場稱建物為其本人居住使用。建物有嚴重漏水情形,屋 齡已逾40年以上。實際詳細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3.
本件拍賣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該建物 部分占用之土地非債務人所有,佔用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內,佔有之權原不明,該建物將來 有被訴請拆除之虞,拍定人應自行與土地所有人協商房屋使用土地之對價。六、優先購買:房屋基地所有人如有土地法第104條之規定係出租土地供債務人建築拍賣標的物 者,有優先購買之權,並應提出證明文件供本院審酌。如有爭議,仍以實體判決為準。
4.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如凶宅、海砂屋...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5.
如有多數人表示願買受者,以最先向本院表示者為優先,如不能分別先後者,以抽籤定其得 買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