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2年10月27日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指界稱370地號位於蘆洲中山路二段188號 建物前方之騎樓,地政稱有建物部分占用。351地號上有蘆洲中山路二段170號 建物占用,亦包含中山二路168巷整條巷弄,延伸至中山二路168巷13號至17號 建物滴水線前空地,空地上有一鐵皮屋,無門牌號碼,但有蘆洲區中華里守望 相助大隊字樣,且空地上亦劃設停車格,現場停放四台車輛。惟現實情形如 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為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