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由房地共有人之一即債務人之母莊玲麗出租予第三人葉美玉,租期自110年2月8日起至115年 2月7日止,目前經營早餐店。拍定後不點交。
3.
建物經承租人葉美玉表示及鑑價公司調查,沒有發現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 損、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本院於執行過程,沒有發現足以影響交易的特殊情形。購買法拍房 屋均存在一定風險,且沒有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應買人若有疑義或不願承受風險,請勿參 與投標,請另行透過其他方式或管道購買不動產。
4.
2430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隨時有被依法拆除的風險,拍定人無法持trial權 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
9.
拍定後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可能需相當時日(數月至數年不等)。若有優先承買權爭議,於該爭議確定時,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本院郵寄之通知、網路公告或以其他方式或管道標示之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10.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12.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發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 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 參與本案投標,請另行透過其他方式或管道購買不動產。
13.
因虛偽、未據實、及時陳述 及提供資料、隱匿資料、偽造文書、詐欺等故意或過失行為(均包括口頭說明及書面文 件),致新北地院及所屬承辦人員,受有損害賠償之請求,債權人、債務人應對新北地院及 其所屬承辦人員所受之損害,負擔賠償責任。
14.
拍定人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若 有無法辦理拍賣標的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情形,得由本院撤銷拍定,無息退還拍定人繳交款 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投標,請另行 透過其他方式或管道購買不動產。